鞍山养狗需要办证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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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》(省政府令第292号)规定,我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镇、经济开发区的养犬实行登记注册和年检制度。未经登记、年检的犬只,不得饲养。

我市养犬实行区域管理规定,在城市和市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区、经济开发区和农村建制镇的居民区和居民聚居区为养犬限制区,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区,可以在一般区饲养中型以上犬只。

在本市限制区及一般区养殖烈性犬及大型犬品种的必须圈养。严禁放养,违者将按照未圈养处理。

本市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养犬的,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养犬管理服务站办理养犬登记,办理《养犬登记证》和犬牌;外地户籍居民长期在我市限制区及一般区居住饲养犬只的,应当到所在地养犬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,办理《养犬登记证》和犬牌。养犬管理服务站统一到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备案。

外县(市)犬在鞍山市城区、鞍钢集团、鞍山市矿山公司、铁路系统居住区域户内寄养的,应当到区养犬管理服务站办理《犬类临时居住证》。

已办理《养犬登记证》的饲养者,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,携带犬只和《养犬登记证》以及犬只疫苗注射证明到区养犬管理服务站办理年检手续,年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。

办理养犬登记、年检,应当提供饲养单位、个人合法身份证件(本市户籍居民身份证、非本市户籍居民身份证明或单位执照、居民身份证)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。养犬单位的,还应当提供单位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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